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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」 |
發佈日期: |
2017-08-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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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覽次數: |
150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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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修正總說明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自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發布施行至今,最近一次全文修正係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,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變化,在宅或居家醫療之需求遽增,為使物理治療所之發展符合現行需求,以增加物理治療之可近性及多元性,促進「在地老化」,爰修正「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」, 修正重點如下: 一、 修正物理治療所提供物理治療項目,新增核心項目及選擇性項目,並新增僅提供居家物理治療者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二條) 二、 修正總樓地板面積及治療空間之相關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三條) 三、 新增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之規定,並明定既有已以物理治療所附設其他醫事服務部門者,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辦理之事項。(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九條) 四、 酌作文字修正及條次變更。(修正條文第四條、第五條及第十條)
詳如【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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